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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眼看新闻 保护通信设施人人有责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3-29 1:07:58 人气:

  2018年1月29日,瓯网发布消息《两名拾荒者移动通信设备,行拘!》。说的是——近日,龙湾永中抓获两名通信设备的拾荒人员,并对其分别处以行政11天和13天。经鉴定,这起通信设备的案件,造成930户用户和11家企业业务中断10多小时,直接经济损失十余万元......根据浙江省人民令第342号,通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意通信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者都将接受法律制裁。

  这里说的“浙江省人民令第342号”,是指经浙江省人民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2月25日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说起这部地方规章,王律师印象最深的就是该“”的名称——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王律师在会上提出,“与”“和”“同”“及”等汉字意义基本相同或者相似,但是在法律文件中的用法还是要有严格区分的,将“与”修改为“和”。果然,最终出台的名称变成了“《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

  现在的《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一共37条,分“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而在此前的讨论稿中是没有分章节的。还有,原来的讨论稿中,分别出现了“通信设施”“电信设施”等不同说法,王律师统一为“通信设施”。当时也有专家反对,统一为“电信设施”,以便与《中华人民国电信条例》中的“电信设施”保持一致。不过最终的表决稿和通过稿,还是采用“通信设施”一说。估计是考虑到两者的内涵和外延并非完全一致,同时也兼顾到与名称保持协调。

  其中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线及其他通信设施”。而讨论稿中原文是,“擅自改动或者迁移通信线及其他通信设施”等。当时王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的,电信运营商根据工作需要,改动或者迁移自己的通信线及其他通信设施,显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擅自”。为此将“通信线及其他通信设施”限定为“他人的通信线及其他通信设施”。

  其实,每一位中国都要为国家立法工作献计献策。正如《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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