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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传 中山盛仕铭集团有限公司传销案及点评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4-15 23:45:29 人气:

  根据群众举报,省市工商局依法于2016年1月29日对赵某涉嫌传销案及王某涉嫌传销案立案调查,于2016年2月26日对孙某涉嫌传销案和李某涉嫌传销案立案调查。

  在调查中发现,涉嫌传销均指向当事人中山盛仕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仕铭公司),即该违法行为是由盛仕铭公司组织策划实施的。由于案件涉及全省范围,在立案同时,省工商局也成立以市工商局为主要办案力量的省市联合调查组,对市、市、四平市、松原市、白城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及公主岭市和梅河口市的盛仕铭推广中心调查取证,先后4次派出执法人员赴盛仕铭公司实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为避免重复执法,2016年5月12日,省工商局印发《关于指定市工商局统一查处中山盛仕铭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传销案的通知》并发出指定管辖通知书,指定市工商局对省范围内盛仕铭公司涉嫌传销案统一查处。

  经查,当事人所采取的168模式具体如下:交纳1000美元成为网络商城1个商铺的业主,同时获得该商城经销商资格,即发展他人成为经销商的。成为会员后,进入由电脑自动生成的1名组长带领6名组员的推广小组,完成8个商铺的推广任务,即招商A阶段。本阶段小组内任何人推广1个(2个或2个以上)商铺,小组每人均享受50(80)积分的励,该过程共有20次励机会,共获励8000积分或12800积分,推销最快最多者升为下一招商组组长,直接励2000积分;每完成1个招商任务,励组长300积分,8个商城招商完毕,组长获2400积分,公司直接励组长4000积分,同时进入招商计划第二阶段。A阶段招商组长共可得励8400积分。

  在B阶段,当1个(2个或2个以上)被推荐人也同推荐人一样进入第二阶段,每增加1个(2个或2个以上)商铺,公司励300(400)积分,共享受10次金分配机会,获得励2.4万积分。8个商城招商完毕,推荐人成为第二阶段招商组长,同时公司励2万积分。这时系统自动生成新的招商组员,每注册1个商城,组长获得3000积分,8个招商任务完成,组长获得励2.4万积分,同时公司励完成4万积分。本阶段组长共得8.4万积分,同时进入招商C阶段。以此类推,C阶段组长可得50万积分。上述励积分1分等于1元。

  依据中山香山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当事人从2014年10月至2016年5月16日,共在省内发展会员5387人,获得收入3422.99万元。当事人为开发网上商城和会员系统共投入网站服务费1490万元、会员系统服务费102.69万元。当事人缴纳税金629.99万元,获利1200.31万元。

  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开办商城,其主要产品是该商城上的虚拟商铺。当事人以统一定价销售产品,从每一个店铺的销售收入中留取一部分作为利润,其余作为运营资金支付销售人员的酬金(励),虽然流通过程中没有相互转卖产品,但招募人员以交纳1000美元购买产品取得加入资格,靠发展下线销售产品,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基础计提报酬,已构成传销行为。

  当事人辩称其在运营过程中实施了创新的电子商务模式,只是采取较大的励幅度以鼓励老客户介绍新客户加入到平台中来,可能出现与传销行为相似的,但与法律所的传销行为有着许多区别。其商城会员购买店铺交纳的1000美元属于购物,不属于入门费,不存在行为。其销售与推荐励最多只有两层,虽然采取了团队计酬的方式,但目的是推销商铺。

  市工商局认为,虽然当事人辩称其创新的电子商务模式有别于传统的传销模式,但从其组织形式上看,当事人通过168计划要求加入者只有交纳1000美元购买网上商铺才能成为会员,成为会员才能取得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其实质就是变相收取入门费。当事人同时承诺给予参加者高额回报发展他人加入,参加者再以同样的方式介绍和发展他人加入,以此构成上下线关系,形成以销售业绩为基础的销售网络和人员链。从计酬方式上看,以下线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报酬,形成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之,已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违法行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之,同时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二章第八节的,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70万元,违法所得1200.31万元。

  市工商局查处的盛仕铭公司传销一案,来自群众举报和执法机关在调查中顺藤摸瓜。该案事实清楚,确凿,程序,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裁量理由恰当,是一个比较成功的案例。

  根据群众举报,该局此前分别对赵某、王某、孙某和李某涉嫌传销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发现整个传销活动是由盛仕铭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组织策划实施的,遂经批准立案,进行全面调查。

  该局已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5月16日在省内通过其制定的168推广模式推销网上商铺、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的会员向其他人推销商铺使其成为会员,并以此计提报酬。从2015年8月起,当事人授权其会员在省内开设服务中心,为其推广168模式,发展会员,至结案时共授权开设服务中心140家,发展会员5387人,遍布全省各地区。

  执法人员收集了当事人主体资格、宣传资料、励计划、网站服务合同、支付服务协议、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省会员情况说明、公证书和大量证人证言,询问了当事人代表人和其他高管人员,证明当事人利用网上会员系统施行168推广计划拉人头、收取1000美元入门费并采取团队计酬模式实施传销行为的事实。以上收集的,均履行了确认程序,符律、法规、规章的。

  传销的定性问题。传销的本质是欺诈,传销定性首先需要依法考量其欺诈性。本案当事人以销售虚拟商铺为,以美元为结算货币,以返还积分并进而可以返还现金为诱饵,本质上是拉人头为主的传销行为,有欺诈的故意。

  传销的目的是获取非法所得。本案当事人组织领导传销,获取上千万元非法所得。传销的性质是传而不销或者以销为。本案就以销售虚拟的商铺为,实质上通过拉人头并收取入门费而获得再拉人头的资格并构建多层次的传销体系,层层分赃,团队计酬以入门费为计酬依据,完全符合传销的特征,属于《传销条例》第七条所指的传销行为。因此本案定性准确。

  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以及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的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的,本案中,当事人获得收入共计3422.99万元。执法机关根据审计结论认可当事人为开发网上商城和会员系统投入的网站服务费1490万元,会员系统服务费102.69万元,已缴税金629.99万元,认定违法所得为并1200.31万元予以。就整个案件看,本案更符合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将其全部收入3422.99万元认定为违法所得应无不妥,但执法机关从实际出发考量也许更能为当事人所接受。

  相关移送问题。《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明显已经涉嫌犯罪且属于情节严重,应该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根据《传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鉴于当事人注册地在广东省中山市,还应该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抄告并将部分材料一并移送注册地登记机关,由注册地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依法考量是否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问题。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最后一段说:“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七条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第二条的,本局将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也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20日内,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公示的,本局将责令限期公示;在责令的期限内仍不公示的,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将在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受到或者禁入。”笔者认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门户网站、专门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属于例外。比如,对自然人从事传销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本案采取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面告知当事人将公示其行政处罚信息的办法,笔者认为不够严谨。《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第八条:“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笔者认为,此项要求工商部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书分别制作、同时发出、同时送达。告知应该是书面的形式并明确告知即将公示的内容和公示的方式,由当事人或者其的代理人、代表人签收。为简便起见,可以在送达回证的“送达文书及文号”栏内添加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书及文号。(案评人 刘慎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新型传销案件,传销组织者以电子商务、虚拟店铺、云平台为名,要求加入者交纳1000美元购买网上商铺才能成为会员,并以发展会员作为盈利的条件,看似是新型的、符合时代潮流的电子商务模式,但实质上还是传销。

  目前传统的传销已经被人们高度,传销组织者开始实施各种新型传销模式,比如电子商城销售、虚拟货币、金融互助、微商等,把这些新型营销模式的外衣披在传统传销之上,伪装成高科技创新项目,同时使用微信等新型通信工具进行活动,不同于传统传销的集中上课、的模式。这种新型传销模式让失去了对传销的性,更容易轻信。

  新型传销模式多在互联网上实施,更加隐蔽,难以被发现,活动范围不再局限于某一区域,查处起来也不容易定性,这给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中,市工商部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取证,最终认定案件为一起传销案件,这为监管部门查处新型传销案件作出了很好的示范。

  近年来,披着各种漂亮外衣的网络传销层出不穷,花样翻新,而且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其伪装的外衣也与时俱进,更加具有性,违法也不断采用新的手段逃避监管。这要求监管部门不断地进行调查和研究,掌握传销的新动向、新手段,采取高科技的手段及时发现、控制新型传销行为。

  笔者认为,应当运用大数据手段,对已经查处的传销案例进行定量分析,总结其规律、特点;同时,借助已有的数据库和网络,开发针对网络传销行为的专业的监管系统。

  此外,当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网络传销的法律法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只能根据《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监管。《直销管理条例》对网络传销并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传销条例》第九条虽然明确“利用互联网等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查处”,但对一些新型的传销行为仍缺乏明确的定义。相对于时下网络传销的新形势、新变化、新特点,立法明显滞后,希望立法机关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时充分考虑新型传销的特点,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加大处罚力度,对传销行为予以及时有力的打击。

  打击网络传销,防患于未然是正道。除了执法部门采取雷霆万钧之势对网络传销摧毁之外,更需要强化宣传教育,加强对普通的宣传,提高其鉴别新型传销的能力。要积极利用报刊和网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查处的网络传销典型案例,发布网络传销警示,公布网络传销,揭露网络传销的和违法本质,不断提高群众抵制和防范网络传销的能力。要让普通认识到,这些披着高大上外衣的所谓新型经济,不过是传统传销的变种,应选择投资渠道,不要相信没有付出的“一夜暴富”。

  同时,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切实加强苗头性、倾向性情报信息研判。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行动前,要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把不稳定因素控制在萌芽状态,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

  打击网络传销仅凭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一己之力很难有效开展,应建立统一领导,工商和市场监管、、电信、金融等部门密切配合,各职能部门通力协作的打击传销工作格局,建立联席工作会议机制,加强部门间联动,避免出现因为大量审批或所需手续不全而延误打击网络传销时机的情况。(案评人 戴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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