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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社局关于推进创业贷款工作促进大众创业的通知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5-7-28 10:03:25 人气:

  六人社〔2015〕57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各县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工作促进创业就业的通知》等文件,为充分发挥创业款(原小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发展的积极作用,形成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经市同意,现就推进我市创业贷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业贷款的发放对象、额度及期限

  (一)个人创业贷款

  凡在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经工商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家庭农场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创业贷款。

  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种养殖业经营者,可以凭承包(土地流转)协议或乡镇人民推荐意见等申请创业贷款。

  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享受创业贷款及贴息政策。

  贷款人家庭有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的,不影响申请创业贷款;贷款人家庭虽有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记录,但没有在贷余额的,不影响申请创业贷款。

  以上个人创业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

  (二)组织起来就业创业的经济实体创业贷款

  符合认定条件的组织起来就业创业的经济实体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申请贷款的,人均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按组内人员数及经营规模核定,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具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比照组织起来就业创业的经济实体执行,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贷款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总额一般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对在职职工总数超过200人,且当年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15%以上,市场前景发展较好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创业贷款的期限及还贷方式

  个人及组织起来就业创业的经济实体创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对信用记录好、按期归还贷款、贷款使用效益好的贷款对象,符合创业贷款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创业贷款。

  贷款人还贷可以采取分期还款或到期一次性还款等还贷方式,由申贷人与机构、经办银行据实约定,不得要求申贷人用按揭方式等硬性要求还贷。

  二、创业贷款的办理程序

  (一)个人及组织起来就业创业的经济实体贷款

  1、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贷款人持身份证、户口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可直接到所在地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提出申请,领取相关表格、资料;也可由承办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推荐认定,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实行一次性告知;

  2、综合审定。人社部门对贷款人是否符合创业贷款政策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对贷款人或经营实体经营项目的是否符合创业贷款贴息政策进行复审;机构和承办银行对项目经营现状及前景、贷款人信用及资格进行调查评估确认;

  3、对创业领域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创业项目前景良好、并有一定自有资金的返乡农民工、妇女、转业、大学生村官等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青年群体申请创业贷款,可由农委、共青团、妇联、民政、组织等部门直接出具推荐意见,报人社部门汇总。由人社、财政、机构、承办金融机构按复核;

  4、机构承诺、银行放贷(邮储银行“整贷直发”的个户放贷不需要机构提供)。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

  1、贷款申请。申请借贷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皖人社秘 〔2011〕347号文件的相关资料,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及办理创业贷款申请审批表》;

  2、条件认定。人社、财政部门对申请借贷小企业的类型及当年安置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情况进行认定;

  3、贷前调查。机构和承办金融机构共同对小企业申请借贷所提供的材料和经营状况进行调查;

  4、承诺。借贷企业完成贷款抵押,提供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机构提供贷款的相关手续;

  5、发放贷款。承办金融机构根据借贷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定,按照信贷报审,符合条件的,承办金融机构与借贷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承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三)办理时限

  创业贷款申请资料齐全的,各业务环节经办时间原则上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

  三、创业贷款的反

  (一)自然人或经济实体提供反。公务员、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经营良好和具有稳定收入的各类企业员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可以为个体经营户借贷提供反;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经济实体之间可以“联保”;经营正常的企业可以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借贷提供反。

  (二)财产抵(质)押。申贷人员或其亲友的不动产(即固定资产),经有关部门评估认定取得它项权证后,方可作为抵(质)押品。申贷人员或其亲友的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商标、专利等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可后,也可作为抵(质)押品。

  (三)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和创业园区经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或机构认可,可对进入创业孵化和创业园区的贷款人提供反。

  (四)机构或经办银行在积极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应允许贷款人从自然人或联保,房产等财产抵押,存货等动产质押,定期存单等质押中自主选择反方式,不得强制指定反方式。创业贷款的反风险控制,原则上不超过贷款人实际贷款的30%。

  (五)各地不得将户籍性质、家庭住址、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等条件与申请创业贷款挂钩。

  (六)机构或经办银行在办理贷款人申请时,不得将经营期限作为贷款审批前置条件。

  (七)贷款人如果具备经办银行认可的抵押、条件的,可直接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无需提供反。

  四、创业贷款贴息

  (一)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其经营项目除国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均作为微利项目,微利项目贴息方式按季结算。由承办银行将符合贴息条件人员名单、贴息金额报人社部门机构确认签章,报同级财政复核后贴息。贴息方式为:中央财政贴息75%、地方财政贴息25%。逾期形成的利息,财政不贴息。其中对个人发放的创业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所有创业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25%,逾期形成的利息,财政不贴息。

  (二)经办金融机构于季度结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省财金〔2004〕380号文件,计算出所在承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贷创业贷款的贴息金额,经创业贷款机构复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县(区)财政支付创业贷款的贴息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分期预拨,年终结算平账。

  (三)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其贴息资金由借贷企业按季向承办金融机构支付;企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后,向同级财政部门递交创业贷款财政贴息申请书(含贷款企业基本资料),并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定证明、企业贷款合同、银行借据、还款凭证和经办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回单,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完善支付手续后由财政部门将贷款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借贷企业。

  (四)国家和省暂时未予贴息的创业贷款,市直全额贴息,其他各县区参照执行。

  五、建立和完善创业贷款的风险补偿和励机制

  (一)市本级及各县区人社、财政部门应根据创业工作的需要,经本级同意后单独筹集或整合类似基金设立创业贷款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原则上将基金以定期存款形式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并将产生的利息转入基金。

  (二)各级财建立创业贷款基金与贷款年增长幅度或域内户籍人口数挂钩的持续补充机制,以不断提高基金规模,发挥基金支撑创业贷款扩大规模的作用。基金与贷款发放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5。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创造条件,设立代偿和贴息储备金,贴息资金按季度预拨,切实防止因财政贴息资金未按时足额拨付,导致贷款人出现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进一步完善、推广“整贷直发”模式,通过竞争方式扩大经办银行范围,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服务效率。探索将财政资金的存储与创业贷款业务挂钩,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经办银行,并将基金存放数额与贷款发放金额挂钩,充分发挥基金的使用效益。

  (五)未经机构或财政部门同意,经办银行不得擅自划拨基金逾期贷款或冲抵利息。

  (六)对即将到期的贷款户,经办金融机构应作为催收主体积极催收到期贷款,机构配合催收;对出现的不良贷款,经办银行应承担不低于20%的代偿,其余部分由基金承担。

  (七)对由基金代偿的逾期贷款,经办银行应将借款人不良贷款记录及时载入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库。

  (八)对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额/当期到期贷款总额×100%)达到90%以上的,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给于经办金融机构手续费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将不低于手续费补贴资金的60%用于业务经办人员岗位补助。

  (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执行。

  六、建立和完善创业贷款工作联动机制

  (一)各级人民银行要通过开展创业贷款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等措施,指导和督促各经办金融机构建立与商业性贷款相区别的创业贷款管理模式,将创业贷款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基层机构,对创业贷款工作开辟绿色通道,设立承办创业贷款的窗口和专人,做好创业贷款业务的办理。督促经办金融机构不断改进金融服务水平,加大创业贷款发放力度。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创业贷款工作的支持力度,落实基金、贴息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要严格区分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和地方财政贴息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励资金和省财政励资金的使用范围,加强贷款风险管理,指导创业贷款基金的安全使用。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财政、人民银行和机构的协调配合,推动创业贷款工作的有序开展。要不断加大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力度,提高创业成功率。各级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要认真做好创业贷款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和配合承办金融机构和机构回收到(逾)期贷款工作。

  (四)金融工作机构、各经办金融机构要从优化金融、强化服务、创新信贷品种的工作要求出发,主动投入到金融服务创业的大中去。各经办金融机构要不断提高开展创业贷款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贷周期、扩大贷款额度、增加信贷规模、提高基金放大倍数、完善代偿办法、加强风险和贷款回收,为创业人员提供热情周到、优质快捷的信贷服务。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根据不同创业群体的需求,进行分类指导,整合创业服务资源,提升创业服务水平,扩大创业服务,大力推进以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

  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 安 市 财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 六安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