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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出台 车险暂不能跨区经营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5-7-28 10:03:25 人气:

  在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今日(7月25日)获悉,保监会近日出台了《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这也是十部委中出台的第一份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则。

  7月25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得一份《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据了解,该《办法》印发于7月23日,将在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该《办法》首次明确了许多问题,如保费将直接支付到保险机构,而不能由第三方转支付,再如什么样的产品可以跨区经营等问题。不过在此次的监管中,车险产品暂时还不能跨区域经营。

  保监会方面表示,对于保险机构已开展的互联网保险业务与本办法不符的,应按照有关认真整改;办法实施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开展。

  保费将直接支付到保险机构

  据介绍,该《办法》所指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该《办法》将保险机构定义为: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而该《办法》将网络平台定义为两类,即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和第三方网络平台两大类。

  慧择网副总经理蒋力认为,以前的思基本上把保险机构只是定义为保险公司,而这些把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专业中介机构都纳入进来,主要是体现了监管部门支持专业中介机构的发展思。

  为了防止第三方平台挪用保费的风险,该《办法》,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

  此外,该《办法》还,保险公司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结算、统一授权转账支付。保险公司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费用种类和标准,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用或向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信息技术费用等,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最惠保创始人陈文志认为,这两条意味着,一方面保费必须直接支付至保险机构账户,第三方平台不得代收及转支付;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只能向保险中介支付中介费用或向第三方平台支付信息技术费用等,不得给予其他利益。

  车险暂时不能跨区域经营

  由于互联网打破了地域,互联网保险产品能否跨区域经营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留意到,保监会在该《办法》中对于互联网保险的经营区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要求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人身意外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险;(三)能够、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四)中国保监会的其他险种。

  某险企一位不愿意具名的人士在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坦言,这个监管出台之后会对大型保险公司有利,因为这些保险公司机构很全。此外就寿险和财险而言,对财险公司政策放行的力度要大一些,对财险公司有利,这些相当于“负面清单”,这个范围内没有明确说明的产品意味着不能跨区域经营。

  慧择网副总经理蒋力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从此次的《暂行办法》来看,车险产品暂时还不能跨区域经营,因为车险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和服务等要求比较高。

  此外,该《办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保持一致。

  OK车险的齐石认为,跨区域经营的影响对中小保险公司和中小第三方平台的影响会比较大。

  事实上,监管部门也没有完全把口子堵死。如保监会在该《办法》中还表示,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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