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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二选一”之危害与规制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21-1-3 8:04:54 人气:

  而今,互联网经济已深深扎根于消费者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无论柴米油盐,抑或衣食住行,消费者几乎每时每刻均在与互联网平台发生经济联系,须臾而不可离。互联网在极大方便和丰富消费者生活的同时,平台经济规模不断壮大,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已逐渐形成某种特殊的“垄断”——平台垄断。

  互联网的实质是、、合作、分享,经营者的竞争优势源于优质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富有竞争力的价格、持续有效的售后服务以及基于此而享有的良好商誉。建立统一的全国大市场,充分、有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升级,是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际国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平台经营者实施“二选一”等排除、竞争的行为,对互联网经济的正常生态巨大,直接侵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与交易,妨碍了平台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最终损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对扩大内需、提振消费战略目标的实现形成阻碍。

  对于中国互联网经济而言,平台“二选一”并非新生事物,而是早已有之。无论外卖平台,抑或电商平台,平台经营者之间竞争激烈而失序。有意思的是,爱库存举报唯品会入驻商家“二选一”,而唯品会则联合京东、拼多多共同举报阿里巴巴入驻商家“二选一”。作为平台经营者的唯品会,一方面以“二选一”者身份实名举报,另一方面则其交易伙伴“二选一”。更为引人注目的是,被称为“二选一”第一案的京东起诉天猫与阿里巴巴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已由市高级依法受理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平台“二选一”之所以屡禁不止,究其原因,系具有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庞大、对相关行业领域交易具有强大控制能力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为获得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在“618”、“双11”、“双12”、春节等电商大促的重要时间节点,或者变相与其合作的平台内经营者作出选择,或同意与其独家合作,不再与竞争平台进行交易,并因此享受抽成等优惠条件;或不同意与其独家合作,但将受到交易条件的差别待遇和歧视对待。于平台内经营者而言,何去何从,殊难选择。

  平台“二选一”危害甚巨,立法机关与监管部门对此深知,相关立法不断完善。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第17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该法目前正在修订过程中;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第11条:“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第22条、第35条及第82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市场支配地位排除、竞争作出明确。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亦相继出台系列反垄断规章指南。

  为预防和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2020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平台“二选一”定义为市场支配地位、构成限定交易行为。相较于传统线下交易,如何界定平台经营者具有并市场支配地位,将是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实务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2020年12月11日召开的中央局会议明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市场经济是经济,互联网绝非法外之地,平台肖涵结婚经济不能也不应异化为垄断经济。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可以形成平台巨头,但任何平台都不能通过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来获得垄断利益。随着互联网经济领域反垄断立法日趋完善,市场监管与行政执度必将持续加码,互联网平台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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