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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通过网站组织 运营4年会员!网站运营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4-10-10 9:50:52 人气:

  网络资料。

  据中新网报道网站运营4年,主题数9万余个,总帖数738万余条,会员48万余人收获如此“成绩”的网站,内容却光。原来,这是李某等人用以组织的网络平台。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就本起因通过网站组织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作出终审裁判,李某等五名被告人分别以组织罪、协助组织罪被判处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0年8月,李某、杨某、朱某经过商议,由李某出资注册域名,杨某、朱某负责管理运营,创建名为某论坛的网站,为女、场所与嫖客进行交易提供平台。林某负责制作网站页面、搭建论坛结构及网站安全,陈某等人作为各版块管理员协助管理。

  网站下设多个版块,分别由李某、杨某、朱某等人负责管理,或组织招募兼职女性从事活动,或通过收费方式发布女招嫖信息、包含等内容的娱乐场所信息。李某从兼职女性从事活动中抽头渔利,杨某、朱某、林某、陈某等人将版块收入按比例分成。

  网站有着系统的招嫖规则:女付费取得在论坛上发帖的权限后,按照格式发布自荐贴。如嫖客认为口碑较好或投诉女存在、等行为查证属实的,有相应版主推荐、删帖等惩措施。

  2013年5月,五名被告人分别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交代了基本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朱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罪,且系共同犯罪;林某、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处罚。一审判处李某、杨某、朱某有期徒刑十年,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李某、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组织罪,李某的人提出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组织罪的主要特征为控制多人从事活动。本案查证属实的表明,涉案网站由李、杨、朱三人共同商议并建立,其对该网站的具体业务及管理方法均有着明确认知。杨某、朱某负责整个网站的日常运营,网站对女发帖权限、嫖客投诉及相应惩措施有着一套系统的规则。本案所涉诸多女均以涉案网站作为其招嫖的重要甚至全部客户来源,发帖效果及惩措施直接关系到其收入。网站以此实现对相对松散活动的整合、管理与控制。李某虽不参与网站的全面管理,但其负责的“伴游”版块系网站重要组成部分,李某多次通过该版块以招募、介绍并安排时间地点、接送等方式控制女并从中分成。故李、杨、朱三人主观上均有组织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参与实施了控制多人的行为。

  经鉴定,网站自2010年建立以来,主题数达9万余个、总帖数达738万余条、总会员数48万余人、帖子评分记录近5万条、收入438万余元。通过该网站,已有多人多次进行了活动。由于互联网对不特定的特性,该网站所的信息还将继续扩散,故李、杨、朱三人的组织行为已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属情节严重。

  最终,上海一中院二审认定原审判决定性正确,所罚并无不当,审判程序,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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